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將加強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作為完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的一項重要任務,2021年國務院辦公廳相繼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1)3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15號,對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隨著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深入推進,我區行政規范性文件面臨新的向題,現行部分規定已不適應新形勢,實際工作中形成的有效措施,需要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確和鞏固。
二、主要內容
全文共三十九條內容,全文共計三千字。第一條到第六條分別規定了文件主旨、解釋定義、適用范圍、職能職責等內容;從第七條到第二十三條,規定了規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和公布的程序;從第二十四條到第二十八條,規定了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需要提供的材料、審查的程序和內容;從第二十九條到第三十二條,規定了規范性文件修改與廢止的情況、規范性文件清理的程序與時間;從第三十三條到第三十四條,規定了本辦法的法律責任和有效期。
三、制定意義
進一步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推進依法行政,確保行政機關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有利于從源頭上防止違法文件出臺、促進行政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我區規范文件制發程序、完善合法性審核機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